发布时间 : 2022-09-23 文章来源 : 本站
商业汇票作为经贸往来的重要支付结算工具,为促成交易、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极大便利和支持。采购合同的甲乙双方如需使用票据支付,要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事项,以便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一. 如何约定票据凯发试玩国际的支付方式
企业如需使用票据支付,建议在采购文件和合同文本中事先明确拟支付票据的介质种类、票面金额、承兑人范围、剩余期限、背书时间等事项,避免事后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若合同履行中需要变更现金凯发试玩国际的支付方式为票据凯发试玩国际的支付方式,建议双方友好协商,以合同变更书形式确认双方采用票据支付的合意,必要时明确贴现费用及其承担方。
若拟支付票据承兑人资信程度不高,用票企业还可考虑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1. 原因债权是否消灭。
在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票据支付的情况下,采购方依约背书交付票据后就可能主张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供应商基于买卖等原因关系享有的债权也可能被视为已随票据债权的成立而消灭。一般情况下,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即可高效便捷实现自身权益,无需再行使原因债权。但在票据无法兑付时,行使原因债权不受票据追索时效限制,有的原因债权还具有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特殊情况下对供应商可能更为有利。因此供应商接受低信用等级票据时,可考虑约定原因债权不随票据交付而消灭,并约定行使原因债权的条件,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2. 票据是否可以转让。
票据具有无因性,基础关系抗辩原则上只能在直接债权债务人之间主张。在“采购方-供应商-第三方”的背书模式下,即使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采购方也不能以该抗辩事由对抗第三方,仍需向持票人依法履行票据责任。因此,如果采购方支付票据后仍希望保留对持票人的抗辩权,免受第三方“陌生人”的追索,则可考虑请供应商不再将票据背书给他人,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
3. 票据追索权是否放弃。
采购方基于优化财务报表等需要,可与供应商协商约定支付票据后免追索,并可通过标注“不得转让”免受第三方追索。但对于供应商而言,若票据承兑人资信不高,采购方要求免除追索又不同意保留原因债权,则建议审慎考虑是否接受有关合同条款。
二. 合同未约定票据凯发试玩国际的支付方式的风险
采购合同如果未对票据支付有关事项作出约定,当事人不仅可能就票据贴现利息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大型企业还可能面临合规检查风险。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凯发试玩国际的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凯发试玩国际的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凯发试玩国际的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该条例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